但从组织与职能配套的角度看,这些做法有待商榷。
这些新的问题,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决定中被概括为体制不顺。可是,正是这些上不了台面之事,使得组建的城管执法机构自觉低人一等,不是正规军,更象游击队。
综上所述,住建部和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的城市管理与执法职能属于宏观指导职能定性,而市、县两级职能则属于具体管理与执法职能。城管执法改革的初期,相对集中的是单一的行政处罚权,而不包含其他行政权。市政管理执法是这样,城市规划管理执法是这样,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工商行政、占道经营等管理执法都是这样。机构设置问题,是体制中首当其冲的重要问题。城管执法机构的名称不统一。
[6]2015年4月13日住建部《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情况交流》第4期。一个无照游商、摊贩的经营行为,涉及七、八个部门监管。十七大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按照叶笑云的观点,这种制度安排回应了民众的需求,形成了一个类似政治机会的结构,满足了民众政治参与乃至利益表达的要求,藉此形成了党―政―民的社会治理结构并完成了对社会的整合。[14] 根据《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信访法(信访局起草)属于研究项目(共119项)之有关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立法项目的19件之一。在他看来,自己之所以在上访过程中处处碰壁受掣肘,并不全由官家刁难所致,更多的是因为制度规定的无情、僵硬。一些上访人的偏执情绪被放大,本来单一、单纯的信访问题却成为追求极端民主、破坏法治的借口。
更为奇葩的是,信访法还专门在最后一章(第七章)规定了信访法的意义,规定民众是考官,官员是考生:因为有严格可操作的法规,即使社会上有黑恶势力捣乱破坏,为了自身的利益,工作人员也会誓死拼争,信访局使民众成为领导干部的考官,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可以直接地批评,真正地行使了自己的民主监督权利。由于正式制度、行政体制(或曰科层制、官僚制)存在着依靠其自身力量很难克服的内在、固有弊端,如何防范科层制的僵化、保守及回应性不足的问题,是不惟中国、也是在世界范围内面临的一个难题。
国务院每年有近60个部门纳入测评,国家信访局的得分(按百分制)从2010年的30.5分(2011年28.5分,2012年21.7分)一路走低,直至2013年得分19.95分,排名倒数第二。总之,(对信访局干部)干不了活的不养,不干活的不养,不好好干活的不要,甚至信访无故不予受理或没有按期交有关单位处理一次,本局一把手、直接工作人员都被开除,上一级局对下一级局全体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内的活动的视听资料遗漏5分钟的,本局一把手、直接工作人员都被开除,在法定时间内,承办单位没有结案,承办单位一把手、直接工作人员都被开除。但政治运作也并不完全是封闭和排他的,散乱的民意也在某种情况下发挥作用,除了从理论上将民意加工、上升为抽象的天意、天理的民本思维外,民意更多地是在大众生活共同体中通过习惯、道德等散乱地发挥作用。事后,笔者在网上检索,也找到了这个版本的电子版。
一些学者认为两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联合文件、执政党的政策、党法等,都属于软法——即非典型意义的法(非严格的法)。在这种思潮影响之下,上访人被普遍看作是‘蒙冤人员,其诉求无论有理还是无理,其行为无论合法还是违法,均被认为是值得同情和需要支持的。但任何读者都可以通过电邮向笔者索取:lzq@sass.org.cn。更多观点可参看《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第3期的一组文章。
[17] 2010年起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逐年发布《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3年起更名为指数报告),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为基础对政府透明度进行测评。原来,也有人把他的信访法转到了海外博讯网站上,使其流传更广,就有人下载下来以3元一份出售。
上世纪70年代末,刚刚结束文革的中国痛中思定、乱中求治,拉开了以举国体制推行法制(治)的帷幕。这不仅由于社会的急剧变迁导致社会利益的多元、分化,而且也与传播手段的现代化密切相关,尤其是网络这种虚拟空间,使得虚拟民意、伪民意大行其道,民意不但可以被操纵、扭曲、遮蔽,也可以被制造、生产、反转。
[8]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现行《信访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位阶过低过窄,调整范围有限,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覆盖面。相应地,信访法也为信访工作人员设立了最为苛刻的问责标准,只要当事人不满意或者信访案件的处理有瑕疵,就动辄开除、撤职:不能作为不作为就开除,乱作为不好好作为就受罚,总乱作为不好好作为就开除。这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从理论上讲,现代民主政治本身既包含了精英的设计,也是民意的体现与凝结——即民意的结构化与固着化,它对民意起着收集、拣选与吸纳的作用。在各种极端情绪中,网络民粹主义以其鲜明的草根左派色彩而引人注目,网络的平等性、匿名性以及信息传递的快捷性使其具备了民粹思潮所需要的人民性生长土壤,并蔓延至线下的现实生活中。[20] 刘正强:《总体性治理与国家访务——以信访制度变迁为中心的考察》,载《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中共建政后,民意资源得到整理,实现了对传统民本意识的超越。
[5],因此,信访作为一种‘权利形态正在被理论证成、被普通公民实践并开始达成一种普遍的权利共识,信访正在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方法和手段,成长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以及一套系统的权利救济机制。[16] 这部信访法的销量有多少、流传有多广,不得而知。
立法主义者极端重视立法、过于相信甚至迷信立法,在他们看来,有法可依是法治建设最起码的前提和条件,有总比没好、多总比少好,只要具备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社会秩序的维持也就有了基础,善治也就不在话下了。执行人是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揭发人监督。
作为中共执政与治理的基础性制度,信访实际上是一个与人大制度并行的民意收集与处理系统,有学者甚至认为在中国宪法框架下,作为辅助政制范畴的信访的地位仅次于政治协商制度。这不但是对时下热议中的信访立法的一种回应,更是对在既有政治框架下如何藉信访制度整理与安顿民意的一种忧思。
因此,信访本身的基于政治的实质合法性才是其根基所在,这也是信访作为一项独具特色的长远政治安排的价值所在。作为国家基础性的治理制度,信访基于中共群众路线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在社会治理领域展开,同时又具有法律属性并日益科层化,并常常表现为政治伦理与法治精神之间的对立与冲突。[24] 一般认为,信访制度的《宪法》依据是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恰恰是这种快捷菜单式的政治辅助功能为信访制度所独有,其所承载的增加政治认同、增促社会团结的理想设计成为中共基础性的执政资源,它对中共执政合法性的持续证成具有独到价值。
[18] 根据本法第二条,这里的政府是指党委、人大、一府、两院及各部门。只要是弱势群体的诉求,就必须受到保护。
[22] 这部信访法恰恰延续了老百姓是天一般的政治情怀,以保护甚至袒护访民为能事,几乎是一部访民权益保护法,充斥了对访民的人性化的规定,是对访民有理推定、对信访问题有解推定甚至对行政方有过推定的产物。法治是人类文明社会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足以统帅社会的全部法律价值和政治价值。
扣满20分的被强行辞职,不辞职,强行免职。此外,我国各级人大、法院、检察院乃至工青妇、残联、国企等都有自己的信访条例(办法、规定)等。
作为中国独具特色的本土化、辅助性的制度设计,信访长期以来成为国家支撑性的社会治理资源和手段。相反,访民的情绪易于过度释放,极易政治偏执,引发民粹风险。关于信访立法的建议,实际上就是建立在无视或者放弃信访政治功能的基础上,没有认识到信访政治功能的独特价值,而企图将信访机构打造成另一套司法系统。但基于这个文本线上、线下的广泛流传,相信其拥趸者众。
五、不依赖于立法的信访合法性证成 信访制度是一项政治或政治辅助制度,它内在地包含了群众路线和中共的执政伦理。[5] 余净植:《信访脱困的可能思路——基于权利保障维度的讨论》,载《福建论坛(人文社科版)》2009年第12期。
信访在党群关系架构下应运而生,处于法外体制,却一度在宪法框架中居于主导地位。当地(同行)媒体自曝光之日起,10日内一次给付曝光媒体50万资金。
[25]维护权利的手段不应该演绎出另一套权利体系。这和现实中的一些现象是吻合的:有的人偏执地认为,只要是平民百姓上访,就是合理合法的。